柳晓对李聪的死亡赔偿金享有20万元份额。后因李家雄没有履行义务,柳晓申请强制执行,但一直没能执行完毕。可见李家雄将款项无偿转让给李家荣的行为确实影响了柳晓债权的实现。根据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规定,应撤销李家雄向李家荣所转款项60万元中的20万元款项的行为。
上述转款行为被撤销后,李家荣应向李家雄返还属于柳晓应得部分的20万元。但考虑到该案实际情况及李家荣与李家雄之间的利害关系,法院判定由李家荣直接将上述款项履行至法院代管款账户。
鱼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李家雄向李家荣转款60万元中的20万元的行为;李家荣向李家雄返还20万元至法院代管款账户。
李家荣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柳州市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释法
相比其他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案件,该案特殊之处在于:李家荣与李家雄为亲兄弟,为阻碍柳晓追回款项,双方存在较大互相掩护的可能性。通过李家雄向法院出具的收条可看出,李家雄与李家荣试图通过出具收条的方式串通,造成60万元已退还的假象,让柳晓的起诉落空。
审查此类存在亲属关系的案件,对于亲属之间出具的证据材料,法官不仅要核实证据的真实性,更要厘清亲属间的利益关系,把控证据成立的可能性,找寻其中纰漏。双方称已将60万元交接退还,但陈述退还细节时漏洞百出,违反常理,因此该证据最终未被法院采纳。
因为李家荣与李家雄存在亲属关系,如直接判决由李家荣向李家雄返还这笔款项,可能导致李家雄收到款后再次转移的结果,使得柳晓产生再次诉讼的风险,不利于纠纷实际解决。因此法官让李家荣将款项直接支付到法院账户,由法院付给柳晓,真正保障债权人权益。
在柳州市鱼峰区,一起围绕儿子事故赔偿款的纠纷引起了关注。柳晓与前夫李家雄离婚后,他们的儿子李聪遭遇车祸不幸离世。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赔付60万元,作为李聪事故损失的补偿,这笔款项应由柳晓和李家雄共同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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