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显示,8月26日,新疆宜矿公司发生多项变更,华易隆鑫所持股权已被过户至宜昌市国资委,董事长、财务总监等原“新湖系”派驻高管被撤换。“毫无征兆,我就被撤换了。”新疆宜矿公司前董事长钟声表示,通过股东和管理层努力,新疆宜矿2017年才扭亏,近年受益于行业高景气度,业绩连年攀升,近几年净利润稳定在20多亿元,“按市场化估值测算,新湖方面所持股权价值约200亿元”。
材料显示,2018年2月,湖北黄石市监察委根据上级指定对华易隆鑫前股东胡某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当时未对华易隆鑫单位犯罪立案调查,后胡某因涉嫌行贿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新湖方面称,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未对华易隆鑫进行立案调查,但到了2019年3月,天门市检察院将华易隆鑫以单位行贿罪直接向天门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10月,天门法院作出原一审判决,判决华易隆鑫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单位北京华易隆鑫贸易有限公司行贿违法所得暨在新疆宜化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及孳息予以追缴,返还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1月,华易隆鑫不服原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8月,天门法院重新作出判决,涉华易隆鑫的判项与原一审判决相同。2024年6月11日,华易隆鑫签收二审刑事裁定书,判决生效。同日,天门法院对刑事判决执行立案。
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若寒评论认为:“胡某行贿完全是个人行贿。案涉股权不是违法所得,在公司法原理上也不可能是违法所得。即使为违法所得,今天的股权已非2006年9月新疆宜矿公司设立时的股权原物。同时,该股权的所有违法利益,也由于原全体股东于2010年6月股权转让款的取得而全部得以实现,即违法形态已由股权转化为货币。人民法院即使追缴,也应追缴前股东等人违法所得的款项。”
杨若寒认为,新湖集团在购买案涉股权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支付了合理对价,善意取得了案涉股权的实际所有权,完全符合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的规定。
目前,该项纠纷尚未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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