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想在上海买一套“学区房”,为逃避200万税款,他们选择在中介的安排下离婚,再由丈夫和卖家结婚,完成房屋过户。没想到买卖双方因房屋价格、付款方式等产生分歧,卖家以夫妻俩违约为由拒绝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小莉和小张想为孩子上学置换一套“学区房”。3月,夫妻俩通过中介公司找到了卖家李女士。经过协商,房屋成交价格定为3870万元。
为逃避200多万的税款,中介公司提议买卖双方可通过“婚更”办理过户手续,即小莉与小张先离婚,小张再与卖家李女士结婚,两人在婚内办理房产过户,之后再离婚。而后,买卖双方同意了这一提议。
当日买卖双方便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
合同中约定购房定金为200万元,现场交付20万元,剩余180万元于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补足。合同中还约定双方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并载明:如果因为乙方(小莉、小张)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由甲方(李女士)没收等内容。
然而合同签订后不到一周小莉和小张却就房价款、付款期限、付款方式与李女士产生了分歧。
原来,在合同签订后第二天,小莉、小张从别处了解到,该小区上一套相同户型房子以3500万元的价格卖出。夫妻俩认为中介串通卖家把房价抬高,从而要求降低房价、延后付款期限等。在与卖家协商无果后,夫妻俩迟迟没有支付剩余定金。
当年6月,李女士向小莉、小张发送了《合同解除通知函》,通知他们购房合同解除,并且没收已经缴纳的20万元定金。夫妻俩不服,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李女士返还定金以及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鉴于本案《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属无效。上海一中院遂改判,李女士返还小莉、小张购房定金20万元。同时,小莉、小张对签订无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故驳回了小莉、小张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
法官提醒: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
还存在其他利用婚姻登记制度
获取利益或者逃避责任的现象
诸如:利用虚假结离婚
骗取拆迁款、逃避执行、骗取贷款
规避房屋限购政策、
取得特定城市户籍等
社会主体从事上述不法交易
不仅有违公序良俗
同时其交易本身
具有极高的法律风险
行为人本人也极易触犯法律
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千万别效仿
不然可能得不偿失!
小莉和小张想为孩子上学置换一套“学区房”。3月,夫妻俩通过中介公司找到了卖家李女士。经过协商,房屋成交价格定为38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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