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法官张文峰:男孩的监护人承认是孩子造成了事故,不拒绝赔偿,但对陈女士要求的赔偿金额不认同,认为要得多不太合理。
陈女士出院后,将事发时驾驶电动平衡车的男孩杨某及其监护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陈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在诉讼期间,原告陈女士申请了司法鉴定。
陈女士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海:结论为陈女士构成十级伤残,护理误工各90天,营养60天,用药合理。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杨某在使用电动平衡车时,将陈女士撞倒致残,其监护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伤残赔偿金等。因为陈女士的伤情已经构成十级伤残,所以伤残赔偿和精神抚慰金要依照国家标准进行赔付。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法官张文峰:我们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以及相关赔偿的标准进行了认定,最终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男孩的监护人需要赔偿陈女士各项费用,合计16.8万余元,双方均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监护人应做好看护防止因疏忽造成孩子自身和他人损害
法官表示,这起事故中,陈女士被电动平衡车撞倒的地方是住宅小区内部道路,作为生活的公共区域,未成年人在这里游玩活动时,监护人务必要做好看护和监督,防止因为疏忽而造成孩子自身和他人损害。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法官张文峰: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造成他人损害的,要由其监护人来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如果尽到了监护责任,也只能减轻他的监护责任。简单来说,监护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无过错责任,只要孩子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辽宁大连,11岁男孩骑电动平衡车时,将正常行走的陈女士撞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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