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案件事实是裁判的基础,类似案件应区分(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进行抚养的情形分别认定。如(外)祖父母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的规定设定的义务,做出的履行抚养(外)孙子女的行为,系法定义务,其行为做出后,无权就此向其他人主张权利。如基于(外)孙子女的父母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实施的对(外)孙子女的抚养行为,则构成无因管理,可依法向相关抚养义务人主张。如基于家庭血缘关系和伦理亲情而实施的帮助照顾抚养(外)孙子女的行为,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帮助行为,本案即属于该种情形。
同时,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未成年人稳定的成长环境往往与隔代抚养的客观事实不可分割。隔代抚养是社会结构性压力在家庭中的呈现和子代不得已将家庭面临的社会压力向父母转移的结果,系家庭成员间对家庭分工共同做出的安排。此种隔代抚养行为通常系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发自亲情的家庭内部互助行为,且该行为的性质不因未成年人父母婚姻状况的变化而改变。家庭成员间亲密共生、代际互惠是我国传统家庭美德的一项重要内容,基于自然亲情而产生的代际间互相支持符合通常的社会伦理。如对(外)祖父母主动参与帮助抚养、照顾未成年(外)孙子女所支出的费用设定获取对价的权利,则不利于维护家庭秩序的稳定,可能会导致家庭成员间矛盾频发,最终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家庭的稳定。
近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享了一则案例细节。案例讲述的是,河北的老李夫妇与他们的女儿小芳及女婿小林的家庭故事。小芳和小林在生育一子一女后于2012年补办了结婚登记
2024-08-27 07:41:44老人向前女婿索要15万“带孙费”一对居住在河北的老李夫妇,他们的女儿小芳与女婿小林在补办结婚登记前已育有一子一女。婚后,小林外出工作,小芳则带着两个孩子与老李夫妇同住,平日里小芳上班时,孩子的祖父母会帮忙照看
2024-08-27 08:19:00老人向前女婿索要15万带孙费老李夫妇长期居住在河北省,他们的独生女小芳与小林组建家庭并生育了一对儿女。由于小林经常外出工作,小芳则带着孩子们与老李夫妇一同生活,日常中,老李夫妇会在小芳上班时帮忙照料孙子孙女
2024-08-24 22:31:34老人向前女婿索要15万带孙费被判驳两位包工头透露,他们以低于市场价承揽了中铁二十局在河北的一个建设项目,随后向项目经理支付了25万元用作“打点费”,试图调整价格,但未能成功,导致目前负债严重,生活陷入困境
2024-06-14 08:24:49包工头实名举报被索要25万“打点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