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高级人民法院转发一起案例:老李夫妇家住河北省,育有一女小芳。小芳与小林恋爱后相继生育一子一女,并于2012年11月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小林在外打工,小芳带两子女与老李夫妇共同生活。小芳白天上班时,老李夫妇帮忙照顾孩子。
2020年,小林、小芳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二人所育子女均由小芳抚养,小林按年度支付2020年7月以后的子女抚养费。2023年,老李夫妇起诉要求小林支付2012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其二人为抚育外孙子女垫付的抚养费1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林、小芳作为父母,对其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该抚养义务不因抚养人主观意思表示而免除;小林与小芳之间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分工即在他们之间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虽然老李夫妇对小林与小芳一双儿女进行照顾的情况属实,但该行为并不构成独立于其父母抚养义务之外而另予抚养的情形,应视为其对小芳抚养子女的帮助行为,该帮助行为系老李夫妇基于其与小芳的亲子关系而做出的,小芳从中受益。同时,也因为老李夫妇对小芳抚养子女所提供的帮助,在小林与小芳的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双方关于婚生子女均由小芳一人抚养的约定予以确认。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老李夫妇对小芳的帮助行为,属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自然亲情而产生的代际间互相帮助、扶持,有利于家庭文明建设,符合法律规定,为社会伦理所认可,与公序良俗相符合,亦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但老李夫妇据此主张由小林支付费用,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驳回老李夫妇的诉讼请求。老李夫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近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享了一则案例细节。案例讲述的是,河北的老李夫妇与他们的女儿小芳及女婿小林的家庭故事。小芳和小林在生育一子一女后于2012年补办了结婚登记
2024-08-27 07:41:44老人向前女婿索要15万“带孙费”一对居住在河北的老李夫妇,他们的女儿小芳与女婿小林在补办结婚登记前已育有一子一女。婚后,小林外出工作,小芳则带着两个孩子与老李夫妇同住,平日里小芳上班时,孩子的祖父母会帮忙照看
2024-08-27 08:19:00老人向前女婿索要15万带孙费老李夫妇长期居住在河北省,他们的独生女小芳与小林组建家庭并生育了一对儿女。由于小林经常外出工作,小芳则带着孩子们与老李夫妇一同生活,日常中,老李夫妇会在小芳上班时帮忙照料孙子孙女
2024-08-24 22:31:34老人向前女婿索要15万带孙费被判驳两位包工头透露,他们以低于市场价承揽了中铁二十局在河北的一个建设项目,随后向项目经理支付了25万元用作“打点费”,试图调整价格,但未能成功,导致目前负债严重,生活陷入困境
2024-06-14 08:24:49包工头实名举报被索要25万“打点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