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起诉前儿媳支付带孙费21万
儿子儿媳离婚后,老人起诉前儿媳支付“带孙费”21万!
身为父母的你,孩子是由自己带?还是当甩手掌柜,将娃甩给家里老人?
有不少老人,会利用自己的晚年时间,帮子女抚养孙辈。那么问题来了,老人用在孙儿身上的钱,能否要回?究竟“隔代抚养”是法定义务?还是仅仅基于亲情的伦理行为?近日,广东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老人主张“带孙费”的案件。
儿子儿媳离婚后,
老人起诉要求支付“带孙费”
2014年,阿珍与小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长子大宝(2014年4月出生)、次子小宝(2017年9月出生)。两人婚后与小李的父母老李、李婶共同居住生活。
丈夫小李常在外地工作回家甚少,与妻子阿珍两人因异地分居、生活观念等原因频频吵架。2020年7月起,阿珍独自离家外出不再回家生活。因小李长期不在家,大宝小宝一直跟随老李夫妇生活。
小李和阿珍于2022年10月离婚,经法院判决大宝由小李抚养,小宝由阿珍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但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阿珍并未接走抚养小宝,小宝依旧与老李夫妇共同居住生活。
2024年1月,老李夫妇以无因管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阿珍向老李夫妇支付其2014年至2024年照顾大宝小宝期间支出的奶粉钱、学费、医疗费、课外补习班报名费等费用共计21万余元(大宝的抚养费从2014年4月计算至2024年1月,小宝的抚养费从2017年9月计算至2024年1月)。
法院观点
老李夫妇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惠州惠城法院审理认为,阿珍与小李作为大宝、小宝的父母,对两名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且即使阿珍与小李已经离婚也应当对两名未成年子女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但阿珍和小李未能履行其法定义务,而由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老李夫妇为其照顾抚养,老李夫妇的照顾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近日,广东一法院审结了一起老人主张“带孙费”的案件。2014年,阿珍与小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并与小李的父母老李、李婶共同居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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