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内踢球致残为何判学校不担责
在一场中学体育课的足球赛中,两名学生不慎相撞,导致其中一名学生摔倒并受重伤,构成了十级伤残。随后,受伤学生的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学生承担赔偿责任,并质疑学校是否应对此负责。近期,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最终判决学校及涉事学生无需承担责任。此判决引起了社会广泛讨论,部分人士对学校免责的决定表示不解。
在保护未成年学生权益与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之间寻找平衡,关键在于依法明确学校在安全事故中的责任界限。以往案例显示,若不分具体情况,只要发生校园伤害事件就归咎于校方,可能导致学校为规避风险,削减甚至取消有益但带有安全风险的课程与活动,这无疑将损害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全面发展。
为解决这一问题,教育部等五部门于2019年联合发布指导意见,强调在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赔偿案件时,法院需依据法律规定,如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明确责任归属。当学校已适当履行教育管理和安全责任时,应依法判定学校无责。
然而,实际操作中,某些地方在处理类似事件时仍倾向于只要学生受伤,无论缘由,学校及相关师生均需担责的现象,形成了一种“受伤即有理”的错误认知。这种倾向不仅增加了学校和教师的不必要负担,还间接导致了诸如“课间休息时间缩水”等问题,限制了学生的自由活动空间。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家校间的责任争议,是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步骤,但仍有部分观点将其误解为学校逃避责任。实际上,此案中,受伤学生是在体育课足球比赛中因正常争抢受伤,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已充分履行安全教育管理职责,涉事学生亦无过错,故维持原判,不予追责。
该判决对学校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具有积极意义,避免了学校因惧怕担责而过度限制体育竞技活动的可能。同时,也有声音认为学校应对发生在校园内的所有伤害负责,这是一种错误的认知,将学校视为承担无限责任的主体。
面对校园意外伤害,建立一个包含校方责任险、学生个人保险及地方赔偿基金等在内的多元化损害赔偿机制更为合理,旨在分散风险,确保学生权益的同时,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此前,江苏一饭店老板张某将300斤冷肉带到王某摊位处,请其帮忙绞碎。考虑到张某经常光顾,已收摊的王某便借相邻肉铺的绞肉机帮忙绞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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