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球和打篮球是不少人的休闲选择,朋友们常会自行组织友谊赛,这不仅促进了彼此间的交流,还锻炼了身体,提高了球技。然而,在这样愉快的氛围中,若不幸发生意外伤害,责任归属就成了问题。
北京的金先生在一次足球友谊赛中受伤,事故起因是对手杨先生的抢球动作,导致金先生摔倒并造成右手第三掌骨骨折。事后,金先生就医并决定诉诸法律,要求杨先生赔偿医疗、误工等相关费用。
金先生一方认为,杨先生的防守动作违规,直接导致了伤害,应负赔偿责任。而杨先生则辩称,那是一个常见的防守动作,没有恶意,且足球比赛本身就蕴含风险,不应因正常的身体接触就追究责任。
法院审理此案时,引用了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条款,指出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参与者应对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伤害有预期,并非所有因他人行为导致的伤害都能要求赔偿,除非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通过分析比赛视频及当事人陈述,法院认定杨先生的抢球行为虽直接导致金先生摔倒,但其目的是争球而非有意伤害,且比赛中轻微犯规或违反体育规则并不等同于法律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考虑到双方均为业余爱好者,对足球比赛的风险应有基本认知,且竞技水平限制了动作的精确控制,法院最终判定杨先生无需承担责任,驳回了金先生的诉讼请求。
金先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法院强调,自甘风险条款旨在平衡文体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鼓励在规则框架内合理竞争,同时提醒参与者事先评估风险,遵守规则,做好自我保护,如购买保险等,以维护文体活动的健康发展环境。
金先生在一次足球友谊赛中与对手杨先生争抢球权时发生碰撞,不幸摔倒致右手掌骨骨折。随后,金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指责杨先生犯规导致其受伤,并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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