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球和打篮球是不少人的休闲选择,朋友们常会自行组织友谊赛,这不仅促进了彼此间的交流,还锻炼了身体,提高了球技。然而,在这样愉快的氛围中,若不幸发生意外伤害,责任归属就成了问题。
北京的金先生在一次足球友谊赛中受伤,事故起因是对手杨先生的抢球动作,导致金先生摔倒并造成右手第三掌骨骨折。事后,金先生就医并决定诉诸法律,要求杨先生赔偿医疗、误工等相关费用。
金先生一方认为,杨先生的防守动作违规,直接导致了伤害,应负赔偿责任。而杨先生则辩称,那是一个常见的防守动作,没有恶意,且足球比赛本身就蕴含风险,不应因正常的身体接触就追究责任。
法院审理此案时,引用了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条款,指出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参与者应对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伤害有预期,并非所有因他人行为导致的伤害都能要求赔偿,除非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金先生在一次足球友谊赛中与对手杨先生争抢球权时发生碰撞,不幸摔倒致右手掌骨骨折。随后,金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指责杨先生犯规导致其受伤,并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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