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男子身亡 同饮者被判赔31万
在一起涉及共同饮酒后不幸死亡的案例中,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做出裁决,阐述了同饮者责任的界限。案情概述为:张某与室友王某及其他两位朋友高某、赵某共进晚餐,期间王某自带药酒饮用,而张某并未参与饮酒。饭后,张某帮助处理了结账问题并负责驾车送赵某回家,随后与醉酒的王某返回住处的地下停车场。由于王某体型原因,张某单独无法将其送入房间,便留下王某在车内休息并多次下楼检查。当张某第三次下楼时,发现王某状态异常,迅速将其送往医院,但王某最终因呼吸心跳骤停宣告死亡。
针对此事件,王某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高某及赵某共同赔偿包括医疗、丧葬、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在内的总计五十多万元。然而,法院审理后指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同饮者未尽到提醒、劝阻或照顾的责任,因此不支持原告要求三名被告赔偿的主张,最终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该判决未引起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解释,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因过错导致他人权益受损需承担侵权责任。在共同饮酒情境下,组织者的注意义务高于其他参与者,而同饮者若具备特殊职业背景,则应依据其专业能力履行相应注意义务。案例中的王某作为酒局组织者和酒类推广人员,理应了解自身状况及酒类产品可能带来的风险。法院强调,同饮者仅需在其能够预见的合理范围内承担注意责任,对于不可预知的突发状况则不承担责任。高某与赵某因分别提前离开和被妥善送回,对王某后续状况不了解,也没有实施强迫饮酒行为,故不负有责任。至于张某,虽有照顾王某的道义责任,但其行为表明已尽力照顾并及时施救,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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