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分居后,若一方较少探望孩子,孩子是否有权要求父或母前来相聚?这不仅关乎探望的法理,更触及孩子内心的渴求与心理健康。近期,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特殊案例:一个五岁孩童小豆,在母亲邵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的角色下,请求法院介入,以确保父亲能定期探望自己。
小豆的双亲,均为95后的施先生和邵女士,虽有十多年的感情基础并诞下小豆,却未正式结婚。小豆降生前夕,双方在区妇联协调下达成协议,规定施先生应每隔两周探视孩子一次。然而,据邵女士所述,施先生未能遵守,累计缺失了90次探视机会,近四年间鲜少参与孩子的生活,甚至连日常的问候也寥寥无几。
施先生因工作性质特殊,需在上海、南京、深圳三地轮岗,执行四班倒制度,难以固定每周六的探视时间。尽管如此,他始终按时支付抚养费用,占其月薪的30%。通过律师,施先生表达了未来单独探视的愿望,但遭到了邵女士的反对,部分原因是邵女士与施家的过往矛盾,以及对孩子安全的顾虑。
法庭上,法官强调,非婚生子小豆同样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其对父爱的渴望合乎人情。探望权不仅是施先生的权利,更是对小豆成长的必要滋养。鉴于施先生的工作安排,法院最终裁定其每月探望小豆两次。判决执行后,小豆的父亲积极响应,履行了探视职责。
因父母离婚,男孩小陆出生半年后再未见过父亲,12周岁生日前夕,他将父亲诉至法院,要求父亲补付增加的抚养费差额,并每月一次探望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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