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提到,该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存在如下行为:
1、通过向司机支付载客到店消费回扣的方式,引导后者将乘客载至该店经营场所。
2、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未依法采取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等。相应违法所得无法确定。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采用财物手段贿赂利用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的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拟对该店处以100万元罚款。
7月16日上午,记者向厦门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所求证,一名工作人员确认了此事,并表示这是行政处罚告知书而非决定书。商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记者随后联系了帅帅鲜餐饮店的负责人,他表示将对这张100万元的罚单进行申诉。
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的“小过重罚”问题时有发生,司法部门也曾对此做出回应。在7月8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副检察长张雪樵提出,“小过重罚”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确保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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