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由暴力退租引发的纠纷。
2017年,李某和顾某签订5年期的房屋租赁协议,由李某将房屋出租给顾某用于开办饭店,年租金为15万元/年。租赁期满后,李某告知顾某不再续租,并要求退还房屋。但顾某想到自己租房时进行了装修改造,而这些装饰装修物在退房时无法带走,于是“心生妙计”对房屋内的吊顶、楼梯、瓷砖、消防管道一通暴力操作,将原本装修精美的饭店变成了一片狼藉的垃圾场。
李某对顾某交付的房屋惨状不能接受,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顾某承担修复费用及占有使用费、水电费等损失费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李某申请对案涉房屋的恢复造价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30余万元。
关于顾某是否要承担案涉房屋恢复原状费用问题,法院认为,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本案中,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顾某依法应当返还所租房屋且该返还的租赁房屋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状态,而顾某返还的房屋并不符合双方约定的状态,李某据此要求顾某承担恢复房屋原状费用并无不当,依法应予支持。
庭审中,顾某辩称房屋被破坏的现状非交付现状,但综合公安机关出警视频载明的有关情况,结合李某提供的其他证据等,足以认定房屋被破坏的现状在顾某交还房屋时即存在,顾某应当就该交付时的房屋破坏状态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双方明确约定“乙方因办公经营需要附设的设施等,退租时不得自行拆除”,可见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有关形成添附的装饰装修物按约应当归属出租人所有,顾某不得擅自拆除并破坏,其交还房屋时破坏房屋的行为已违反双方约定。
本案中,顾某未能按照与李某的合同约定履行房屋交还之责,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之责。关于李某主张的房屋修复费用30万余元,有相应的鉴定意见予以佐证,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房屋占用费17万余元,因修复房屋客观上必定会产生一定的房屋空置期间,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情按照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持3个月的占用费即3.75万元。
综上,顾某应支付李某水电费、房屋修复费、房屋占用费合计34万余元,该款扣除顾某已交付的水电押金1万元,其尚需支付33万余元。顾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指出,近年来,出租人和承租人在退租时因各种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发生纠纷在法院越来越常见,往往有以下几类情况:如承租人提前退租没有和出租人进行交接或者在租期届满后没有正确履行退房义务,或是出租人在退租时随意扣押承租人物品、押金等情形。本案就是一则很典型的承租人在退房时对案涉房屋蓄意破坏而产生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该条文就明确要求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案涉房屋的状态要符合双方约定或者使用性质。
而本案中,承租人顾某所返还的房屋状况明显不是其作为饭店使用后合理的现状,而是存在蓄意的损坏和损毁,对此应当要承担恢复原状的赔偿责任以及恢复期间相应的租金损失。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承租人对房屋等租赁物的赔偿责任系仅基于其恶意或不正当使用时产生的,若其按约定正常使用租赁物产生的合理损耗,承租人具有免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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