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由暴力退租引发的纠纷。
2017年,李某和顾某签订5年期的房屋租赁协议,由李某将房屋出租给顾某用于开办饭店,年租金为15万元/年。租赁期满后,李某告知顾某不再续租,并要求退还房屋。但顾某想到自己租房时进行了装修改造,而这些装饰装修物在退房时无法带走,于是“心生妙计”对房屋内的吊顶、楼梯、瓷砖、消防管道一通暴力操作,将原本装修精美的饭店变成了一片狼藉的垃圾场。
李某对顾某交付的房屋惨状不能接受,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顾某承担修复费用及占有使用费、水电费等损失费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李某申请对案涉房屋的恢复造价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30余万元。
关于顾某是否要承担案涉房屋恢复原状费用问题,法院认为,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本案中,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顾某依法应当返还所租房屋且该返还的租赁房屋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状态,而顾某返还的房屋并不符合双方约定的状态,李某据此要求顾某承担恢复房屋原状费用并无不当,依法应予支持。
庭审中,顾某辩称房屋被破坏的现状非交付现状,但综合公安机关出警视频载明的有关情况,结合李某提供的其他证据等,足以认定房屋被破坏的现状在顾某交还房屋时即存在,顾某应当就该交付时的房屋破坏状态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双方明确约定“乙方因办公经营需要附设的设施等,退租时不得自行拆除”,可见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有关形成添附的装饰装修物按约应当归属出租人所有,顾某不得擅自拆除并破坏,其交还房屋时破坏房屋的行为已违反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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