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拟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户一宅”。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指导意见》还针对宅基地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的登记问题进行了明确,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符合分割宅基地条件的可以分户办理。
避免超面积认定宅基地
宅基地面积的认定关乎农民权益。据悉,《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是对于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没有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在充分考虑本市宅基地管理政策历史沿革以及社会公平性的情况下,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兼顾公平”的原则,对于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3亩确定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对于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另行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指导意见》提出,拟登记的地上房屋应符合房屋结构安全要求,对于存在房屋结构安全问题并已纳入整改范围的房屋,整改完成前不得开展登记工作。
据悉,该文件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起草,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可在7月24日前登录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或在该页面查询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电话和传真信息后,通过以上渠道进行反馈。
8月13日,民政部官网公布了《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此次修订草案在婚姻登记程序上有显著变化,包括不再要求提供户口簿,解除登记地域限制,以及新增和细化了多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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