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鄢介绍,劳动合同法有一个兜底条款,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会利用这一点加以限制员工。但实际司法适用也会明确,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指的是能够知晓、接触一定技术秘密的人员,这些人员可能是普通技术人员,但接触的岗位信息是公司核心的技术或商业秘密。被告刘某从事冷菜的制作,通常来讲,不具有技术性和秘密性,不适合约定竞业限制。
法律意义上
如何界定商业秘密?
劳动者所接触到的工作内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相关内容,成为判定是否应该签署竞业协议的关键所在。
早在2022年,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曾披露过一起竞业限制协议纠纷。被告刘某某入职南京某制造公司后,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再次明确竞业限制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刘某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离职后刘某某与某人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往有劳务外包合作关系的某能源公司工作。但是,这家能源公司与南京某制造公司存在竞业限制关系。南京某制造公司认为刘某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以隐蔽方式规避竞业限制范围,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颖认为,将两起案例对比来看,同时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保护性这三性的商业秘密,才能够使用竞业限制协议,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决定,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任意扩大。
专家:竞业限制协议具体内容
既要合法又要合理避免被滥用
在许多从业者及专家看来,竞业限制协议正呈现出一种被滥用的趋势。
一名曾就职于多家互联网企业的人力资源专家表示,在实践中,出现签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越来越多。“往前推五年、十年,一般来说高管都会使用竞业限制协议,中层适用的也比较多。但近几年,一些基层的管理者,甚至一些基层的员工都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很多公司会把客户信息列为机密、核心,公司以客服能够接触到直接的客户信息为由让客服人员签下竞业限制协定,如果这名员工不为我所用,也不能为其他人所用。”
原标题:员工月薪6千不满加班拖工资跳槽被索赔百万法院这么判科创企业在招聘技术人员时往往会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后加入同类型竞争企业,从而保护企业核心技术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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