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司法解释是以《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作为解释对象,将“台独”行为纳入上述罪名范畴并列明具体罪状和构成要件。在对分裂国家罪的具体罪状化过程中,所谓“法理台独”、“倚外谋独”、“以武谋独”之类的典型“台独”行为均被纳入刑事规制范畴,基本堵死了“台独”行为的法律空间。
在刑罚配置上,最高刑是死刑,这要比针对香港分裂分子的法律规制更严。根据香港国安法与《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之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没有死刑,最高是无期徒刑。但“台独”行为最高刑罚是死刑。这显示出国家在法律立场上对“台独”行为的零容忍与严厉性,也警示了“台独”的特殊危害性。
此外,本次司法解释的一个亮点是明确了对“台独”案件管辖程序上的缺席审判机制。这一点很关键。“台独”分子的犯罪活动大多在台湾岛内或国际空间进行,大陆刑事司法程序无法直接将其羁押和进行常规的庭审,但“台独”行为的危害性却持续存在。本次解释文件将缺席审判机制引入,确保在事实证据确凿和法律规范清晰的条件下进行审理和判决。这对于“台独”分子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和惩戒性。
解释文件还同时规定了“台独”案件立案后存在逃避侦查或审判情形时的终身追责机制,追诉程序不受诉讼期限限制。有关全球通缉令机制及其他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程序机制,可有效支撑大陆对“台独”行为的法律管辖。
司法解释还否定了“法理台独”包括公民投票形式的合法性,有效阻断了“台独”利用台湾自身民主与法制程序寻求独立的制度通道。统一还是独立,既是实力较量,也是法理博弈。解释文件将改变台湾法律地位的所谓“立法”行为或公民投票行为归入“台独”行为加以惩治。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一项关于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及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新意见,该意见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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