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一项关于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及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新意见,该意见即日生效。
这项意见由22条细则构成,重点内容包括:细化了“台独”顽固分子在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上的认定标准,明晰了适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具体情况,特别是针对首要分子及积极参与者的罪行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导。此外,意见强调了对这类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原则,重申了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及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确保即使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审判,也能受到法律的追究。
针对在逃的“台独”顽固分子,意见特别明确了缺席审判的适用程序。只要经我国执法和司法机关认定需迅速追责,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嫌疑人未到案情况下,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可向检察院移送案件。检察院审核确认犯罪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后,可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核符合缺席审判条件的,将安排开庭审理。
简而言之,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有人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都将面临我国法律的坚决打击,我们绝不容许此类行为,必会追究到底,依法严惩。
6月21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一项重要法规——《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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