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被告未将原告的案涉隐私资料在社会公开场合加以披露、宣扬,其影响范围未扩散至社会公众,故被告应以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为宜。且鉴于被告非法获取原告的隐私信息,以非法方式刺探、窥视原告的私人生活并进行偷拍、偷录,意图利用案涉隐私资料使原告妻子对原告的婚姻忠诚产生怀疑,以达到报复原告的目的,其行为性质恶劣,已对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干扰,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故酌定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最终,香洲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删除持有的案涉隐私资料、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官释法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包括不得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等。其中,“私密活动”是指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个人隐秘活动,这不仅存在于个人的私密空间,还包括公共场所都可能存在个人的私密活动。若权利人不愿将个人私密活动为他人所知晓,他人便不应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人活动。为此,本案中即便被告是在公共场所实施的偷拍行为,也不影响对其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认定。另外,在隐私权侵权案件中,加害人不能因其所公开的事实为真而免责。捏造歪曲事实、损害他人形象的属于侵犯名誉权;而散布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真实情况的则属于侵犯隐私权。
法官提醒,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道德的呼唤。不干涉他人私人空间,不搬弄是非、不揭人短处、不扰人安宁,互相尊重彼此的隐私,共同营造文明和谐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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