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确有“私情”,我没错不赔!
被告阿涛:因为感情纠纷问题,我确实找过原告,但只是正常沟通,表达自己对事情的认知和看法。后来因为气不过,也想让原告妻子管管原告,才将原告资料给了其妻子。住宿记录上没有任何个人信息,而视频照片都是在公共场所拍的,属于公开的信息,均不构成隐私。况且,除了发过给其妻子,我从未在不特定范围内公开发布过关于原告的不实信息,没有实施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侵权行为。如今我们也已有半年没接触,我没有侵权,无须担责。
刺探偷拍不可取侵犯隐私需担责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酒店住宿记录明显属于原告的私密信息,并不对公众公开或查阅。而案涉的原告不同场合的私人生活视频照片,均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拍、偷录的。被告主观认定原告与小美有不正当关系,据此以各种方式接触联络原告及其妻子,并以非法手段刺探收集原告的私密信息、跟踪监视原告私人行踪、偷拍偷录原告私生活镜头,还将上述案涉资料特意交给原告妻子,意图挑起原告夫妻关系矛盾,严重影响了原告私人生活安宁,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而对于原告的名誉权诉请,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并未向除原告妻子以外的主体出示提供过案涉隐私资料。由于夫妻关系属于特殊身份关系,原告妻子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不特定第三人,且案涉隐私资料均系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真实记录,被告并未进行加工、歪曲或捏造,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降低,故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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