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南4小孩河边洗澡2人溺亡,同行一人因故意伤害罪获刑11年
2021年7月11日,四名孩子在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上庄乡一河道内洗澡玩耍时发生悲剧,李某阳(事发时14岁)溺亡,陈某胜(15岁)救人无果被水冲走溺亡。
一个多月后,同行的李某儒(15岁)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日被依法逮捕。
2022年7月,一审判决李某儒犯故意伤害罪,获刑11年。二审维持原判。
据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某儒向李某阳索要香烟未果,心生怨恨,主观上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人溺亡的后果,客观上实施了两次推李某阳至深水区的行为,对李某阳溺亡持放任态度,造成其溺亡后果,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024年5月11日,李某儒父亲告诉记者,他们曾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已被驳回。
李某儒现在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其申诉律师认为,该案缺乏能证明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实物证据,李某儒的行为与李某阳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
下一步,他们将按程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双方系同学
落水时仅有一位目击证人
事发四天后,李某阳父亲才怀疑儿子的死并非意外。
在准备将孩子手机一同下葬时,他发现手机不见了。
李某阳父亲听目击证人说手机在同行李某儒处,他们于2021年7月15日前往其家中索要,“李某儒不承认,后警察在李某儒家里搜到了我儿子手机,拿到手机时,发现手机卡已被损坏,我才怀疑孩子的死并非意外。”
据李某儒父亲提供的李某儒手写的自述材料显示,李某儒称李某阳手机确在自己家中,当时因一时未想起、心中负气,没有当场归还,而是次日交由警方归还。
2021年7月11日15时许,李某阳与陈某胜、李某儒、李某牛四人到上庄乡一河道内洗澡玩耍。
当日,14岁的李某阳溺亡,15岁的陈某胜救人无果被水冲走溺亡。
2022年1月11日,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检察院指控,因去洗澡路上,李某儒向李某阳索要香烟未果而心生怨恨,明知李某阳不会游泳且知晓该河段系深水区的情况下,对李某阳进行推搡导致李某阳被水淹呛一次,后被一旁的陈某胜救起。
陈某胜救起李某阳后告知李某儒该处水深且急,不要开玩笑会出人命。
约五分钟后,李某儒再次推搡李某阳致其再次跌入该段深水区域溺亡。
陈某胜二次施救,被水冲走溺亡。
据一审判决书,被告人李某儒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辩称李某阳不是因为自己推他淹死的。
当时,他推了李某阳后,李某阳还站着与其说话,后来才看到李某阳被水冲跑。
当天下午,李某儒父亲赶到现场,询问了现场情况,并让李某儒乘坐救生船指认落水位置。
等到其上岸后,李父带领李某儒前往派出所反映情况。
事发时,同行的12岁李某牛是唯一的目击证人。
李某儒父亲称,李某儒与李某阳在同村小学就读,在学校常一起玩耍。
同行的陈某胜是李某儒初中同学,李某牛则是李某阳堂弟。
有意还是无心?
律师称唯一目击证人证言曾更改
李某儒父亲介绍,2021年8月18日,李某阳家属再次到家中追责,自己前往派出所求助。
随后,警察要求其带李某儒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于当天和次日做了笔录。
据一审判决书, 同年8月21日,李某儒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新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8月27日被刑事拘留。
据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不批捕逮捕理由说明书,2021年9月5日,新野县公安局向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李某儒,检察院经审查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认为案卷中只有李某儒的口供及李某牛的证言,“没有其他定罪的其他不变证据”。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不批捕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中提出23条补充侦查事项,包括案发现场水文特征、被害人死因、监控视频等。
同年9月13日,李某儒转取保候审。
申诉律师王任飞介绍,在补充上述部分证据后,检察院随即作出准予批捕的决定。
2021年12月1日,李某儒正式被依法逮捕。
新野县人民法院2022年7月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儒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人溺亡的后果,客观上实施了两次推被害人李某阳至深水区的行为,对李某阳溺亡持放任态度,造成了李某阳溺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李某儒方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王任飞律师认为,李某牛证言是该案中的孤证,与李某儒的供述有矛盾,也无实物证据证明,李某儒的行为与被害人李某阳的死亡之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缺乏完备证据。
他查阅卷宗得知,李某牛的证言曾发生更改;而且查阅李某牛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后发现,李某牛陈述前后矛盾,且受其在旁监护人的干预。
王任飞律师介绍,他代理该案后,曾于2023年前往事发现场,发现案发处有监控秸秆焚烧的监控视频,其前往相关部门调取,但由于该监控视频只能存储14天至30天,当初的监控录像已被覆盖。
“推搡”是否造成故意伤害?
律师:应看行为人的主观意愿
2022年11月,该案二审在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李某儒供述与李某牛证言在主要事实上能够相互印证,蓝天救援队成员的证言证实岸边到河里是一个向下的斜坡,河下面都是沙子,越往里走水越深沙子越虚。以上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儒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
李某儒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李某儒上诉称李某牛的证言不具有客观性,不应采纳,法院经查,李某牛系案发过程的目击者,公安机关在询问时全程有其家属在场,其陈述事实符合其年龄段的认知水平,李某牛证言应当予以采纳,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5月15日,记者联系到李某阳的父亲,其家中开了一家小超市,两女一儿,儿子便是已故的李某阳。
李某阳父亲称,当时,儿子念初中二年级,李某儒念三年级,二人系初中同学,但两人关系如何他并不清楚。
其与李某儒也无交集,只见过对方到店里买烟。
自己尚未收到李某儒一家的说明和道歉,直到二审开庭前才见到李某儒父母,妻子冲动上手打了对方,被自己拦住。
记者从李某儒父亲处获悉,二审后,他们曾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申请再审,2023年12月收到驳回申诉通知书。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驳回申诉。
李某儒现在郑州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本案证人均可以做出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证明,如李某牛的证人证言与李某儒的供述在事实方面能够互相印证,同时有其他的事实和证据佐证,李某牛的证人证言不能被归为孤证。
林小明律师认为,从本案来说,如推搡造成了溺亡的严重后果,显然已经足以达到伤害的程度,但还应根据加害人当时的主观意愿以确定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因言词证据具有主观性色彩,随着环境变化、时间推移以及言词证据提供者思想的转变而变化,因此必须排除一切的合理怀疑。
此案中证据多是言辞证据,且李某牛仅12岁,尽管所作证人证言符合行为能力的要求,但在事发一个月之后指认,需再次考虑主观性以及真实性。
付建律师认为,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于推搡能否构成刑事意义上的伤害,应看其推搡的力度及当时主观心理,如只是在水中嬉戏,推搡应视为危险行为,则不能视为伤害行为。
2021年7月11日,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上庄乡的一处河道内发生了一起悲剧。四位青少年在河边洗澡玩耍时,14岁的李某阳不幸溺亡,15岁的陈某胜试图救援未果,也被水流冲走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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