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二审维持原判
2024年5月17日的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一起案件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案件内容涉及上诉人张某某、汪某某指控原审被告人邹某,声称邹某存在侮辱及虐待被监护人的行为。
案件回溯到2021年11月9日,九江市区某小学一名六年级学生张某在其居住的小区不幸坠楼离世。警方调查现场时,发现了张某留下的遗书,其中提及自己的死亡与班主任兼语文老师邹某有关。据了解,张某生前曾多次未能按时按质完成作业。教室监控视频显示,邹某在批评张某时,使用了诸如“欠债大王”、“言而无信”等言辞,并采取了调换座位、轻拍头部及颈部、罚站听讲等措施。值得注意的是,邹某在批评其他学生时,所用的语言和态度与对张某并无显著差异。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二审维持原判。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细致审理后指出,邹某在日常教学中对张某的批评教育,本质上仍符合教育目的,且其批评其他学生时同样严格,并非专门针对张某。班级内的其他同学能够理解并接受这种教育方式,因此,法院认为张某的不幸离世与邹某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定邹某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或虐待被看护人罪。基于此,法院决定维持一审判决,即邹某无罪。
尽管如此,法院也指出了邹某在教育过程中的不足之处,尤其是在未能顾及张某作为未成年人的心理感受,以及事后缺乏对学生必要的关怀和与家长的有效沟通。邹某的部分言行虽不构成犯罪,但与人民教师应遵循的职业道德规范有所偏差。对此,教育主管部门结合邹某其他违规情况,已对其作出了相应的纪律处分。
2024年5月17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某某、汪某某诉原审被告人邹某侮辱、虐待被看护人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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