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郭某于2019年6月加入益阳桃江某学校,双方多次续签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截至2023年7月31日。2023年5月,郭某发现自己怀孕约6周。同年7月,学校通知她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郭某随即向上级反映孕期不得解雇的规定。7月24日,学校出具了解聘说明,郭某因此申请劳动仲裁,并获胜得73272元赔偿金的裁决。
学校不服仲裁,案件进入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阶段。法院重点讨论了两个问题:学校解雇行为是否违法,以及赔偿金额是否恰当。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法院认为,鉴于郭某孕期状态,合同应自动延续至孕期结束,学校在此情况下终止合同属违法行为,需支付赔偿金。根据郭某的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法院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应为71626元。
学校继续上诉,但益阳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此案作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例,强调了对孕期女性员工的法律保护,反对任何形式的职场性别歧视,旨在通过司法判决促进企业合法合规地执行对女性员工的特殊保护政策,支持国家鼓励生育的方针,并倡导构建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