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表达了对这种处理方式的极大不满,认为这种公开的指控严重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他已向县公安局和纪委监委部门投诉此事,希望能得到正当的处理。
律师说法: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对外公示违法犯罪信息时应当注意合法性和道德性的问题。”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而《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四条则规定,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付建说,从法律角度分析,我国许多法律都十分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具体体现在文书的公开、宣传的化名变音处理等;从道德角度分析,任何人都享有隐私权和名誉权,不希望自己的社会评价被降低。公安机关在对外宣传时应当注意尺度,尊重人格尊严,尤其是像此案中这样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便“先斩后奏”,不符合程序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行政法的相关规定。
付建说,行政执法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维稳和保障人民生活安全,如果行政执法过度强化,将可能侵犯个人的人权和自由。因此,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应当注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付建表示,嫖娼行为的处罚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然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又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该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付建认为,此案中,李先生称在2023年9月下旬收到其涉嫌嫖娼的电话,随后了解到其涉嫌的嫖娼行为发生在2023年2月20日,因而,即使确实存在嫖娼事实,但已过去六个月,依法也应当不再予以追究。”
李先生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清除自己的名誉,同时强调他不会接受任何和解,坚持要求正义和尊严的恢复。他的经历在村中引起了广泛关注,许多村民和法律专家都对警方的处理方式提出了质疑。
李先生,一位35岁的山东临沂货车司机,今年春节期间经历了人生中最尴尬难堪的时刻。警车驶入他所在的村庄,通过喊话器指名道姓地宣称他涉嫌嫖娼,消息迅速在全村传开,令他在乡亲们面前颜面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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