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一份涉及“受贿罪、行贿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受贿罪、行贿罪,两罪并罚,被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经记者核实,李某某实为原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长龙。判决书详细披露了李长龙的行贿、受贿行为,其中,他在任县财政局副局长期间,为谋求晋升向时任县委书记行贿10万美元,仅三个月后,便升任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长龙,男,1971年1月7日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23年7月4日,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某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行贿罪,经安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拘留,随后于2024年1月12日被逮捕。
判决书揭示,李长龙的罪行主要分为行贿罪和受贿罪两部分。在行贿罪方面,2013年1月和2014年1月,李长龙为求得职务晋升,先后两次向时任汪清县县委书记王某(另案处理)行贿,金额分别为1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2.691万元)和10万元人民币。
2023年7月28日,中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布消息,宣布李长龙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附带其简历。简历显示,李长龙于2010年10月任汪清县财政局副局长,至2013年4月升任汪清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此次晋升与他向县委书记王某行贿10万美元的时间相隔仅三个月。
在受贿罪方面,2014年1月至2023年3月,李长龙在担任汪清县财政局局长、汪清县政府副县长、延边州财政局副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财政资金拨付、工程项目承接、补助资金发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82.5327万元。判决书列举了12起具体的受贿事实,包括为相关企业承揽工程、拨付资金提供便利,受贿金额从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甚至存在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房产形式受贿的情况。
中国裁判文书网于4月24日公示了一起涉及“受贿罪、行贿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受贿罪、行贿罪,被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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