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开鲁县“种地先交钱”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4月24日下午,开鲁县官方发布了最新通报,阐明新增耕地收取有偿使用费是针对新增加耕地的处置方式之一,旨在完善合同并收取相应费用,而非对已确权的二轮延包土地再次收费。对于阻碍春耕的问题,通报指出已通过三级协调机制达成共识,该村群众同意采取诉讼方式维护权益,以确保农时不被延误。
这是事件曝光后,开鲁县发布的第三个通报,但诸多疑问仍未得到解答,如增补承包费的依据、政府干预土地承包的具体后续处理等。
记者调查发现,类似“新增耕地”承包权引发的纠纷在全国多地均有发生。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任大鹏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妥善处理此类纠纷,既关乎当前社会关注焦点,也对未来的第二轮土地延包具有重要意义。他强调,尊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流转合同义务的履行,是平稳过渡至下一个30年土地政策周期的基本要求。
任大鹏指出,事件核心争议在于承包费问题。对于家庭联产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期限固定,承包期内土地不可收回或调整,且无需向集体缴纳费用。因此,涉事土地的承包方式并非家庭联产承包。
大户承包方式与家庭联产承包存在差异。任大鹏解释,不论何种承包方式,承包关系均受法律保护,不可随意变更或解除。在涉事案例中,承包合同将土地性质定为草地,但村民反馈实为无法耕种的荒地,土地类型界定不清。大户承包通常针对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四荒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
增补承包费成为引发纠纷的关键。任大鹏表示,非家庭承包的承包费通常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确定。若原有承包费合理,需考量承包合同签订时土地的生产条件和收益水平,以及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0年承包期旨在鼓励承包方长期投入,若因土地生产能力提升而调整承包费,可能导致承包方投入无法得到回报,对承包方不公。因此,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在期限未满前应得到严格执行。
牧场变耕地成为收取“增补承包费”的理由。任大鹏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提高耕地利用效率并非仅靠增补承包费就能实现。村民与集体签订的合同有效且未到期,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开荒或改造土地使非耕地变为耕地的现象,任大鹏认为在内蒙古等地较为常见。但土地生产能力提升究竟是源于承包方长期投入,还是政府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支持,需进一步查证。对于此类新增耕地,承包方是否享有使用权、补偿权,以及是否存在增补承包费义务,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任大鹏强调,厘清事件中几个关键问题至关重要:一是承包合同对土地开发利用是否有明确约定,承包方改善土壤行为是否违反合同;二是承包方将草地或荒地转为耕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是否遵循土地性质变更的合法程序;三是未确权土地是因主体不适格、权属不明,还是土地用途改变。这些问题对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及责任至关重要。
对于镇政府介入村委会与个人间的合同纠纷,任大鹏认为,原则上地方政府不应干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由双方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然而,开鲁县作为自治区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其试点任务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情况较为特殊。
任大鹏提醒,落实试点任务应主要采取指导、引导、激励等措施,不得直接剥夺承包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政府在事件中应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承包土地农业用途,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同时保护耕地质量,防止破坏行为。对于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和破坏耕地的行为,应及时查处。此外,基层政府还应积极调解土地承包纠纷,保护当事人权益,助力乡村治理。
任大鹏指出,现代农业发展中的规模化经营常面临土地流转、承包引发的各种纠纷。这些纠纷多由土地财产价值凸显、新增人口土地需求、土地收益提升导致承包费争议、集体组织收取管理费等因素引起。处理纠纷需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公平处理。
保护各方利益的核心在于依法办事。《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农业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对稳定承包关系、规范经营权流转等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提供了解决纠纷的程序性规则。依法订立和履行承包合同,规范土地流转关系,有助于减少和避免纠纷。
对于以制止春耕方式干预纠纷的做法,任大鹏认为,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处理纠纷不应影响农业生产。承包方依法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因此不应采取扣车、强制传唤等手段。
随着全国第二轮土地延包临近,任大鹏认为,类似纠纷、矛盾、利益问题可能持续存在。延包政策有望从制度层面缓解矛盾,但需坚守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基本方向,尊重土地权益人权利,严守法定程序,构建公平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基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具备法律底线意识、政策理解力和为民服务意识,妥善应对土地承包与流转中的复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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