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针对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已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予以批复。事故调查组遵循法规原则,通过多种手段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伤亡及损失情况,确认事故性质与责任归属,提出责任单位、人员处理建议以及防范整改措施。调查工作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该事故被认定为一起由于对高浓度双氧水安全风险认知不足,管理不力,违规操作及现场人员聚集引发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于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如下:
1. 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辛涛、王明琦、梁毅,均在事故中丧生,故免予追责。
2. 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5人):于明浩、荣禄、李荟、王超、秦栋,他们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中共党员人员,建议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时及时跟进。
3.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杨夫东,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 建议企业层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18人):刘冰、王彦国、石吉泉、刘云栋、王和生、杨丙磊、刘丙敏、张承锋、李道岭、李书海、路正攀、金同营、解传玮、邓绍云、杨本华、姜吉涛、张金林、王延吉,他们分别在各自岗位上存在失职行为,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并根据企业内部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共党员人员,中国中化拟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及撤职、降职、扣发奖金、取消激励等处罚。
5. 建议党委政府及部门层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18人):涉及聊城高新区、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聊城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的18名责任人,建议根据其在事故中的责任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及组织处理,如党内警告、政务记过、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
山东省人民政府就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予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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