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谈员工迟到98次突遭解约
按时上下班被视为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也是必须遵循的职场规则。然而,当劳动者因频繁迟到而触犯公司规定,企业是否有权直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
程序员王某任职于某计算机科技公司,尽管每日工作时长超过8小时,但公司未曾对他的“迟到”行为有过明确要求、提示、告知或处罚。然而,仅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王某因累计迟到98次被公司辞退。对此,东城法院判定公司未充分告知考勤制度,亦未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解约行为违法,需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6512元及未休年假工资15179.3元。评论员谈员工迟到98次突遭解约。
公司以王某在2022年1月至11月间迟到98次,严重违反考勤纪律为由,单方面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对此感到震惊,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及加班费。仲裁支持了除加班费外的其余诉求。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辩称,《考勤管理办法》规定,一年内迟到超过60次可取消年终奖或解除劳动合同,且实际执行的工作时间为9:00-18:00。公司虽未在员工违纪时及时告知,但这并不意味着放弃处罚权,而是基于对员工的感情暂时未作处理,不应视为默许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频繁迟到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王某反驳称,自入职以来,他一直坚持上下班打卡,劳动合同中虽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但未规定具体上下班时间。王某强调,公司从未向他传达《考勤管理办法》,也未明确要求固定上下班时间。实际上,他的每月工作时长远超公司所称的“朝九晚六”,且公司从未对他的“迟到”行为进行提示或告知,更未因此扣罚工资或奖金。他还指出,其所在团队其他员工的打卡时间和工资发放情况与他相似,无人因迟到遭扣罚或解约。
法院认为,本案焦点在于王某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法院审理发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明确告知王某早9点上班制度,且在王某多次迟到或未打卡后,公司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也未扣罚其工资。考虑到王某担任技术总监岗位,其考勤记录显示工作时长和出勤状态具有特殊性,公司始终未对此提出异议,且其每日实际工作时长均超过8小时。因此,公司在协商离职阶段以王某迟到98次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最终,东城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6512元、未休年假工资15179.3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评论员谈员工迟到98次突遭解约。
法官提醒,企业应明确告知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和管理权的重要手段,劳动者严重违反时,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遵循民主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本案中,公司声称执行早9点上班时间,但缺乏明确制度依据,也未能证明已将该制度告知王某。在王某任职期间,公司对其多次迟到未作提示或处罚,无法证明实际执行了早9点上班制度。鉴于王某每日工作时长超过8小时,公司以此为由解约依据不足。
企业应依法合理行使自主管理权,确保规章制度通过书面或电子文件等方式明确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确认记录,或在劳动合同中将规章制度作为附件。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对劳动者的违规行为及时提示、告知或处理,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同时,劳动者也应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尊重企业的管理规定,以避免因违规行为处于不利境地。
按时上下班被视为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及应遵循的“规矩”。然而,若员工频繁迟到,企业虽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但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2024-04-19 13:46:08公司开除迟到98次员工按时上下班被视为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也是必须遵循的“规矩”。然而,当用人单位以员工频繁迟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此举是否始终合法?案例聚焦程序员王某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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