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中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时,发现当事人张某存在恶意逃债行为。张某曾于2018年10月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欧某借款13万元并出具借条。2021年5月底,张某偿还3万元后,双方约定更换借条,欧某将原始借条交还张某。随后,张某与欧某重新签署了借款10万元的借条及载明还款期限、利息、方式的还款协议。
然而,欧某不久后发现借条字迹消失,还款协议中的签名亦不见踪影。面对欧某质疑,张某辩称对此毫不知情,承诺会归还借款。然而,自2022年起,欧某多次催讨欠款,张某却以工地停工为由拖延,欧某无奈之下提起诉讼。
案件一审中,张某辩称仅收到并已还清3万元借款,否认另10万元的实际出借,同时指出还款协议无其签名,且协议中借款人姓名与其不符,因此主张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于欧某仅能提供原始借条复印件作为检材,无法进行司法鉴定,加之缺乏转账记录等佐证材料,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欧某诉求。
二审期间,承办法官对张某进行了细致询问,告知其虚假陈述的严重后果,但张某仍坚称还款协议签名并非真实,且在诉讼过程中持续伪造签名,干扰法院审理。在此情况下,法官与欧某深入沟通,欧某补充提交了一张写有张某身份证号码及故意使用别名签名的纸条。法院据此协调司法鉴定部门,对张某前后两次使用别名签名与原始借条上正常签名进行比对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还款协议中的签名确为张某所签。同时,欧某与张某数年间的聊天记录进一步证实了10万元实际支付的真实性。基于以上证据,二审法院改判支持欧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张某通过使用消字笔签署借条、故意在还款协议中写错名字以及在诉讼中虚假陈述等方式,意图逃避债务,严重妨碍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违背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为此,宝鸡中院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张某在事后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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