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关乎劳动者生命健康保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率先提出,抓紧研究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政策,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规定“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2021年7月1日起,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启动,试点选取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海南、重庆、四川7省市部分规模较大的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平台企业,将执行平台订单任务的全部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截至2023年年底,试点已覆盖731万名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新就业群体。
除此之外,新就业形态劳动风险多元化解机制全面覆盖。实践中,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平台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模式,形成了平台中心化的劳务供需匹配机制,在增进劳动效率和服务类型的同时,也暴露了劳动权益保障不足的弊端。部分在平台自主接单、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因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法纳入劳动争议处理的规范化程序。还有部分劳动者即便符合劳动关系要件,但考虑到劳动仲裁、诉讼的周期和成本也容易放弃维权。人社部等6部门今年1月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探索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模式,明确了新工作模式下的任务目标、职责分工和机制流程,补足新就业形态劳动风险管控和劳动权益保障的制度短板,全面提升此类劳动纠纷调解的便捷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综上,可以说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的规范体系,呈现出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图景。并且,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的规范体系还在完善中。例如,人社部近日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的痛点难点提出解决对策。
面对数字时代劳动形态的根本性变革,劳动权益保障和劳动治理机制需同步升级。应深入研究个体性劳动的新特点,探索适应我国新就业形态发展的劳动保障规则,填补现行法律空白,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法律体系。长远来看,可考虑整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基本劳动法律,形成涵盖新就业形态在内的统一法律制度,以适应中国治理逻辑,孕育出适应国情的新就业形态法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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