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方面,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是否存在短板?
王天玉:新就业形态代表的“新劳动”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引发了“新需求”,突出表现是劳动报酬、休息时间、职业伤害以及纠纷处理等方面存在制度短板。究其原因,新就业形态因其灵活就业的内在属性,有别于传统的“企业+雇员”模式,导致其难以纳入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范围。有关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记者:为了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我国在政策上进行了怎样的探索?
王天玉:我们必须要明确的一个前提是,我国新就业形态在规模上、行业上、业态上都居于世界领先地位,这一特殊国情决定了我国必然要独立探索适应本土实践需要的劳动保障体系。
面对新业态的复杂多样又持续变化的发展态势,早在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就明确了“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的政策定位,强调“分类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在这一渐进式治理思路的指引下,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政策实现了“小步快走”,基于劳动灵活性探索相应的保障措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于2021年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突破了传统“劳动关系—民事关系”二分法,创造性地引入“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开启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三分法治理模式。
初步形成劳动保障体系
记者:在现有政策定位框架下,我国具体是如何探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的?
王天玉:社会公众对新就业形态熟悉度较高的行业是外卖送餐、网约车等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服务形态,也自然将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的典型代表。近年来,随着多项政策的出台,新业态代表性行业的劳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权益保障维度持续拓宽,已经逐步发展为平台用工治理的里程碑和风向标。2021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要求平台建立与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确保外卖送餐员正常劳动所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12月,交通运输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完善平台和从业人员利益分配机制,强化网约车驾驶员职业伤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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