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李先生的手机号码属于其个人信息,某科技公司向其发送营销短信,涉及对李先生手机号码这一个人信息的处理,即收集、存储涉案手机号码以及向其号码传输营销信息。上述行为均未经李先生明确同意,系在李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侵害了李先生的个人信息权益。
实践中,个人信息侵权时有发生。在法律上,未经自然人明确同意、在其不知情或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仍实施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即构成个人信息侵权。在互联网经济下,手机号码是有经济价值的个人信息,侵害此种权益的现象尤为常见。在遇到此类侵权时,消费者可明确表示拒绝,要求其删除信息,依法维权。
未经同意发送营销短信
可能侵害生活安宁权
生活安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身体、心理、精神安宁不受他人侵扰的权利。
生活安宁权作为隐私权的重要内容,受民法典保护。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侵犯生活安宁权构成要件包括以下部分:(1)实施了侵害安宁权的行为,如侵入私密空间,窥探私密活动、以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进行通讯侵扰;(2)该行为具有损害后果,即该行为造成了扰乱私人生活安稳宁静秩序的实质后果;(3)行为人对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过错;(4)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前述案例中,科技公司多次在深夜向李先生发送商业信息,多条短信发送时间在22时后,该时段系一般人的睡眠休息时间,科技公司的行为实质上侵扰了李先生安稳宁静的生活状态,也使其在心理上处于不知何时会接收营销信息骚扰的担忧状态,造成了对李先生物理安宁、信息安宁和心理安宁的侵扰,构成对李先生生活安宁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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