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铁一大妈插队还打人,甚至还舌战群儒!一个卷发大妈在乘车时插队,被一名小伙子制止,结果大妈不依不饶,反而扇了小伙子两个耳光。
晚高峰时期南京地铁2号线上,一名卷发大妈想要插队进入地铁车厢,被旁边的一名小伙子制止。两人在车门口争执不休,引来了周围乘客的围观和指责。进入车厢后,大妈依旧对刚才的事情耿耿于怀,对着小伙子骂骂咧咧。小伙子也回了嘴,称你刚才插队了啊。大妈没想到小伙子还能回嘴,怒火一上来,便开始推搡抓扯小伙子。小伙子不服气,回骂了一句,这下子算是捅了马蜂窝了。啪啪!两大耳光就扇向了小伙子。小伙子戴着的眼镜也被扇飞。周围的群众见状,纷纷指责大妈不讲道理,因为很多人都看到刚才她插队了,明明是她有错在先却还要动手打人。
事后,被打的小伙子报了警。两人被带到了警务室。根据小伙子的讲述,大妈的闹腾劲儿到了警务室也没消停。两人被分开带到两个房间,大妈在另一个房间声音洪亮的继续开骂,态度依然十分嚣张。事后,大妈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
这起事件不仅涉及到法律问题,也涉及到道德问题。大妈插队和打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社会公德。那么,法律是如何对待这样的行为的呢?我们可以参考一些类似的案例,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解释和处理的。
在2019年的广州地铁上,一名大妈因为插队被一名小伙子制止,结果大妈也是打了小伙子两个耳光,还说是小伙子先动手的。小伙子报了警,大妈被行政拘留了十日,并赔偿了小伙子的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
那么,大妈的行为,究竟构成了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这个规定,大妈的行为,如果造成了小伙子的身体损伤,就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情节的轻重,可以被判处相应的刑罚。但是,如果没有造成小伙子的身体损伤,或者损伤程度不够严重,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故意毁坏、污损他人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这个规定,大妈的行为,就可以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这就是为什么,大妈最后被行政拘留了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原因,因为她的行为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而是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
那么,如何判断大妈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小伙子的身体损伤呢?这就要看小伙子的伤情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即人身损害的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轻伤是指人身损害的程度不够重伤的。
重伤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致人颅脑损伤,或者脊髓损伤,或者胸腹腔内脏器官损伤,或者四肢关节脱位,或者骨折,或者软组织损伤,经抢救或者治疗,危及生命的;(二)致人一级至十级的伤残,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伤残等级的。
根据这个规定,如果小伙子的伤情属于重伤或者死亡,那么大妈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小伙子的伤情属于轻伤,那么大妈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可能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具体要看法院的判决。如果小伙子的伤情不属于轻伤,那么大妈的行为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看看两个相似的案例。
一个是发生在2018年的,一名大妈因为插队被一名小伙子制止,结果大妈也是打了小伙子两个耳光,导致小伙子的耳朵流血,听力下降。小伙子报了警,大妈被刑事拘留了,经鉴定,小伙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法院判决大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小伙子的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
另一个是发生在2020年的,一名大妈因为插队被一名小伙子制止,结果大妈也是打了小伙子两个耳光,导致小伙子的耳朵红肿,听力没有明显变化。小伙子报了警,大妈被行政拘留了,经鉴定,小伙子的伤情不属于轻伤,法院判决大妈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赔偿小伙子的医药费。
从这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大妈的行为,虽然都是打了小伙子两个耳光,但是因为造成的伤情不同,就导致了不同的法律结果,这就是法律的严谨和细致,也是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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