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60后外籍男子与80后女友分手,为房子归属打官司
李某是60后外籍人士,早前与80后的张某一见倾心,并在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
为了稳固爱情,李某在2014年购买了一套商住房,并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
若干年后两人分手,因房子的归属闹上法庭。
2月26日,记者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获悉,日前,经主审法官耐心劝导、反复沟通及释法明理,最终李某与张某达成调解,房屋仍归张某所有,由其另行补偿李某60万元。
法院介绍,2014年,李某出资91万元全款购买一套商住房,但当时因其外籍身份不具备购房资格,因此李某将该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
若干年后,两人分道扬镳。
分手后,李某坚持认为自己是房屋实际权利人,多次要求张某返还该房屋,但遭到拒绝。
李某诉称,该房屋的购房款、税费均由自己支付,张某对此事是认可的。
张某曾在电话中多次要求不要将房屋挂在其名下,房屋虽登记在张某名下,但本质是代持行为,双方之间系“借名买房”,房屋实际权利人仍是自己。
因此,张某应向自己返还购房款、购房税及房屋增值部分共计124万余元。
张某辩称,不同意李某的全部诉请。
第一,房屋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权利人是自己,房地产权证也是由自己保管;第二,该房屋所涉及的租赁事宜、水电煤等生活费用都是由自己负责;第三,双方之间系赠与法律关系;第四,房屋性质属于小户型商住房,不存在增值的情形。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借名买房”与“赠与关系”二者之间进行区分判断。
首先,本案中,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代持协议,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是代其持有涉案房屋。
“苟富贵,勿相忘,若贫贱,勿志移”,共同经历苦难没有丢下自己的人,在苦尽甘来的时候是应当感激和报答的;人的志向也不能因为贫困的生活、轻贱的地位就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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