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徐先生将小盛等6名共同饮酒人、KTV和小区物业,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共计127万元。
徐先生在法庭上主张称:
第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未成年人进入KTV等娱乐场所消费,KTV经营者未尽义务,为小徐等人提供服务,故构成民事侵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KTV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
第二,小盛等6名共同饮酒人,在共同饮酒期间有劝酒行为,且在明知道小徐喝醉酒的情况下,没有尽到相互照顾义务,送其回家,均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98条第2条规定,群体性活动的参与者相互提醒注意安全、照顾义务,如若因未尽义务而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物业在小区内私自开设侧门,且未配备安保人员、小区楼道大门及电梯监控损坏致使小徐进楼道时未被及时发现,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6名共同饮酒人答辩称:3人是未成年人,在认定未成年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完成侵权时必须要站在一般未成年人的理性视角,从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出发,并综合实际情况认定未成年人有没有能力尽到义务。
KTV经营者答辩称:从几人的衣着打扮来看,无法看出哪几个是未成年人,且其已设置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警示牌,因此,其已经尽到相应的提醒义务。
物业则反驳称:根据住宅相关设计规范规定,窗台距地面的净高小于0.9m时,应有防护措施。
而现场的窗台距地面高度达到0.94m,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过错,且徐先生所指均与小徐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那么徐先生的诉求,最终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小徐系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其聚会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大量饮酒,其后回到小区楼栋内坠亡,其自身过错较大,其父母对其未尽到监护责任,应自行承担80%的主要责任。
其次,KTV作为经营场所,根据法律规定,应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其虽称其设置了提示,但事实上在该聚会存在数名大量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尽到实质性的法定义务,致小徐等未成年人大量饮酒,其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再次,小盛等6名群体性活动参与者,除一人先行离开且离开时并无异常情况,无需承担责任外。
其余5人明知小徐已大量饮酒,未尽到照顾义务,致其自行离开而发生意外,均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虽有3人系未成年人,但均接近成年,且已具备相当的认知能力,现已年满18周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酌情认定5人各承担2%的责任。
最后,小区内的设施符合验收标准,且与小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故物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核定索赔金额为127万后,判定KTV赔偿家属12.7万元、小盛等5人各自赔偿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小盛等人不服并提出上诉。
但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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