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法律在执行13年之后,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
一方面,目前,醉驾已经取代盗窃罪,成为“第一大犯罪”。“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大约占所有刑案的1/3,每年有30余万人被判刑。所以,之前周光权等法学家、律师都提出“醉驾每年让30万人入狱”,严重占用司法资源,建议做出精细化改变。
另一方面,“一律入罪”也遭遇到了很多复杂的情形,要做出更细致的规定,不能够再一刀切了。比如,醉酒在小区停挪车;家里有病人要紧急送医院,不得不醉酒时开车,这些是不是也要入罪?似乎“一律入罪”有悖公平原则。
之前浙江等地一直在打补丁,而这一次两高、两部出台的新司法政策,全方位升级细化了执行标准。
以大家最关心的醉驾可以不起诉的情形来说,这次《意见》的第12条规定:(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等等,可以适用有关不起诉等从宽处理规定,都是有的放矢的细化政策。
要强调的是,《意见》不是对醉驾一律从宽,而是体现了宽严相济、精准司法的特色。《意见》按照“酒后危险驾驶行为+醉酒程度+有无从重情节”的模式确定从宽和从严的具体标准,比如规定了,醉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等情形不适用缓刑的规定。这些从严的规定,填补了之前司法政策的空白点,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做到同案同判。
目前,对于醉驾这个“第一大犯罪”,在法律执行13年之后,升级适用更精准的司法裁量标准,引入“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双模式,体现了司法的谦抑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
但是,也希望司法机关能够看到公众的焦虑所在,从之前的“80毫克一律立案乃至入罪”,到目前“不满150毫克的可以不起诉”,具体的个案有了更宽松的处置、裁量空间,谁能够享受到这次精准司法的红利?会不会变成某种特权?
所以,更精细的司法政策,需要更阳光、更透明的执法程序来保障其公平性,这方面司法机关必须做出更大的努力。公众不是执着于“一律入罪”的结果,要的是“人人平等”的执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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