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被害未成年人的陈述,重点审查收集程序、是否符合年龄特点。法律对未成年言词证据收集程序规定特殊。就本案而言,侦查机关在收集被害人陈述时已做到:(1) 依法通知被害人,在法定的时间、场所内进行询问。(2) 二名办案人员询问被害人、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和义务。(3)法定代理人在场见证询问过程,没有威胁、诱骗等违法询问方式。
3.对被害人陈述要结合全案情况予以分析。要根据经验和常识,未成年人的陈述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可能的,应当采纳未成年人的陈述。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符合其年龄段语言,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对于被告人赵某某称被害人郭某某主动提出想去其家看看,其才将郭某某带至家中,因郭某某表示想洗澡,赵某某遂帮郭某某擦背、洗衣服。其作为与被害人不相识的成年男性初次见面便帮一幼童洗澡,其辩解极不合理,也难以令人信服。
4.在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中,还要注意,在被告人先供认犯罪后又翻供情况下,需要重点审查被告人翻供的原因是否合理,否认犯罪的理由是否充分或者有证据支持。如果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的原因或者所作无罪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有罪供述与其他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采信其有罪供述。
日前,北京。据正义网6月1日消息,朱某某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诱骗、胁迫杨某等8名未成年人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不雅视频,发送其观看;并以散布裸照、不雅视频相威胁,强迫杨某线下见面,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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