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6日起至2027年2月5日止)。
裁判理由
本案是一起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具有客观证据、直接证据少,被告人不认罪等特点。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家素不相识,被害人陈述符合案发实际和儿童心理。
根据经验和常识,被害人陈述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且有被害人母亲王某某出具的证言、乌海市乌达区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予以印证。
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可能,本院对被害人的陈述予以采信。
综合全案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能够认定被告人猥亵被害人的事实。
案例注解
近年来,猥亵未成年人的案件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此类案件中,一对一是其作案的常态,幼儿尚不能理解这种带有性象征意义的行为方式,也无性的自我保护意识,认知和语言表达能力受限。
另一面被告人更是心存侥幸,百般辩解,拒不供认。
加之此类型案件很难取得关联性物证。
因此,比照性侵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此类案件的证据“先天不足”。
但司法机关不能以此拒绝裁判,而应依照证据裁判规则,严格审查报案经过、证据收集程序,结合被害人陈述,并充分运用经验法则对全案证据综合评判,查明案件事实。
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1 要认真审查案件被告人、被害人亲属关系,是否存在矛盾、诬告的可能。猥亵儿童犯罪中,被害儿童无完全行为能力,需要成年亲属或监护人代为报案,报案经过是否自然、合理,符合常情常理,研判有无诬告陷害的可能。本案中被害人的母亲和舅舅带被害人在小区看电影。后被害人找不到了,有人告诉其女儿被一栋楼内的 402室的人带走了。其敲门进入后,发现一名男子浑身赤裸把门打开了,其女儿也一丝不挂从卫生间中出来。这名男子还将其女儿的衣服放入洗衣机中洗了。其母亲报了警,报案经过及事态的发展符合常理,可以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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