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乌达区人民法院猥亵儿童罪典型案例
被告人赵某某猥亵儿童案
裁判要旨
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有别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判断,审查言词证据,要结合全案情况予以分析。
要根据经验和常识,未成年人的陈述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可能的,应当采纳未成年人的陈述。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儿童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件索引
(2022)内 0304 刑初128 号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5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郭某某(女,8 岁) 诱骗至其位于乌达区某小区 19 号楼4 单元的家中,要求被害人郭某某将衣服脱掉,并抠摸、亲吻郭某某的生殖器。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有异议,否认有猥亵儿童的事实。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于2023 年2月 3日作出了(2022)内 0304 刑初128 号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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