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法院再审查明,2021年8月案发时,陈某介绍有偿陪侍和卖淫的女孩多达13人,其中,被介绍卖淫的有3人。而这些女孩均为未成年女孩,年龄最小的2008年出生,比2007年出生的小菱还小。法院认定陈某的违法所得为5.3万余元。
2021年6月,陈某带小菱到KTV陪酒,告诉她这个可以赚钱。小菱陪了几次之后,感觉很辛苦,因为每天晚上9点上班12点下班,而且要喝很多酒。陈某又告诉她,可以出台卖淫,“赚钱快一些,时间短一些”。
陈某用另一个微信号“宁远最后一个好人”联系嫖客。
2021年7月5日,他接到一个要“年轻漂亮的小妹妹”的单。此人正是于某。于某是重庆人,生于1981年,在宁远县经商。
陈某第一时间联系了小菱。据陈某交代,他手上还有另外两个未成年女孩,但“她们两个都是跟着自己的男朋友做事(卖淫)的”,只有在小菱没空时,他才叫那两位女孩。他介绍那两个女孩卖淫也有一二十次。
当日,小菱从家里到达陈某指定的房间,看到了赤身裸体躺在床上的于某。小菱不知所措,打电话问陈某。陈某没说话就把电话挂断了。“我想离开房间,这个男子不让我走……我力气没有他大。”小菱说。
法院认为,于某作为一个40岁具有正常认知及判断能力的成年男子,根据其对被害人小菱第二性特征及与其聊天的情况,只要稍加谨慎、注意,完全可以认识到对方是幼女,但于某在整个与被害人交往及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对被害人是否是幼女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故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事实成立,构成强奸罪。
一审:罪犯仅被判刑一年四个月
在小菱被陈某带着陪酒、介绍卖淫时,小菱的爸爸一直在寻找离家的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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