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宝马女司机醉驾撞人拖行案”一审宣判:获刑6年3个月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官网消息,7月7日,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肖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日,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车与被害人谢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谢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因谢某衣裤被卡入肖某某驾驶的轿车左前角,致使谢某被车辆拖行2100余米。
随后,肖某某被执勤交警截停。
经鉴定,肖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4.51mg/100ml,谢某所受伤为重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肖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宣判。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事人近亲属及各界群众等50余人参与旁听。+
受害者家属谢先生接受潮新闻采访时表示,希望法院从严从重判决,“这是一起性质恶劣的事故,对我姐和家人也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我姐现在还在医院躺着,不能开口说话,四肢也无法正常活动,生活不能自理。”
此前报道:“宝马司机醉驾撞人拖行案”开审,法院:案情疑难复杂
4月11日上午,湖南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肖某某交通肇事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22年9月2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车与被害人谢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受伤,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谢某所受伤为重伤二级。
娄底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肖某某驾驶轿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反而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属逃逸,应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肖某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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