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经营报:住房销售中取消公摊面积没有实质意义
住房销售中,公摊面积一直争议较大,购房者认为公摊面积不透明,公摊面积过大,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相关报道也屡屡曝光于各媒体。
2019年住建部的《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就指出:“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今年又有人大代表提出应该取消公摊面积。到底怎么看待取消公摊面积呢?
以笔者看来,简单取消公摊面积没有什么实质意义。
因为住房确实是有公摊面积的,大堂、电梯、楼梯等公摊面积的存在是毋庸置疑的。
这些公摊面积也是为购房人服务的,肯定也是会收费的,取消公摊面积,这些公摊面积的收费就得通过涨房价、涨物业费和暖气费等收取。
自1978年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住房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尤其是我国在1998年切断福利分房之后,住房销售时,我国的住宅是以建筑面积计量的,原来我们的房屋所有权证、现在的不动产权证里面标住的住宅面积也都是建筑面积。
目前不仅商品房标注的是建筑面积,保障房、公租房也都是标注建筑面积。
只有房改前,我们使用的是使用面积,现在的老公房沿用的仍然是使用面积。
其实,房屋的面积有三种计量口径,一种是建筑面积,一种是使用面积,还有一种是居住面积。
三者的关系中,建筑面积最大,建筑面积包含了公摊面积;使用面积居中,居住面积最小。
以原来6层以下的老公房为例,三者的换算关系为:1建筑面积=1.33使用面积=2居住面积。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建房[1995]517号)规定: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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