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仝卓在其微博发布长文回应起诉山西招考中心。
回应全文如下:
大家好,我是仝卓。
近几天,有关我的名字频繁登上热搜,我想就一些热门问题,简单进行一下回应。
1、我对目前纪委、公检法已经发布的关于他人的调查内容和结论,没有意见。至于我为什么对“连累”这么多人被公诉没有愧疚之情如还有机会,我想等待公诉判决之后有了结论,再把这部分情况进一步说清楚。
2、我对给社会造成的不良示范给母校的影响以及给家人的拖累,抱有深深的歉意,我也一直在尽最大的努力弥补。只是力量微小说这个无异于平添笑料。
3、我之所以起诉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是因为考试中心对我的行政处罚,我是在网上才看到的,之前并没有人联系过我接受调查。而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与我的经历和记忆严重不符。我需要一个申辩的机会。
因此,在2020年8月申请行政复核,9月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之后,我在2020年12月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起诉了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在经历2021年5月的太原中院一周内连续两次将案件延期后,2022年的上半年我的案子终于快到判决时间了。
然而我的家人在这个时候却经受了连续多日的外部施压,要我撤诉。我没有选择撤诉。紧接着我面对的就是连续多日的热搜,连2020年11月的公诉起诉书内容,都能在2022年1月上热搜?
在整个案件审理期间,为了避免干扰司法,我从未就本案内容发声,我的微博等账号也以自己的日常生活为主。
今天,我把行政起诉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部分要点发出来,开庭是公开开庭的,相关证据已在开庭时进行过质证,今天就不逐一罗列了。
就像我之前在微博上说过的,依法的判决,我都尊重。但是起码要给我一个申辩的机会。如有必要,以后有时间也可以陆续对:仝卓是不是疯了等周边问题进行回答。
(一)
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涉嫌在庭审中做虚假陈述。
在2013年高考(2012年底报名)时,只有现场报名,没有网上报名,所有高考报名材料均需要考生手填或者签字确认,所以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在庭上陈述的“当年全部网上报名,仅存在一份我签名的确认单,也已找不到"是与事实不符的。
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在自己官网上关于2013年的高考报名情况的相关材料中,已经证实了(http://wwwsxkszxcn/news/xxql/indexhtml)2012-2013年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明确规定采集高考报名信息必须本人亲笔填写并签字,而非网上报名:采集到的信息必须经考生本人校对并签字确认,坚决杜绝他人代签或未签。相关考试管理规定中,也对2013年高考考试报名信息的采集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山西省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办法(修订版)》;《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我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关于“2013年在晋招生院校网上宣传”的通知》。
2013年高考需要网上填报的只有“网上志愿填报系统”,但不管是《志愿预填表》还是网上填报,均只需要填考生号、姓名和具体志愿,并不包含应往届信息
庭审中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也承认2013年需要每个考生签字确认的《高考信息确认表》是存在的,那么有我签字的确认表也应该保存在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而且没有相关文件说明该档案保留多少年后销毁,因此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手中理应留有该份我签字的确认表,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应当提供却无法提供。
为什么别人的有,我的没有?
在我的记忆里2012年12月我填写的“高考报名表”中考生类别为往届,在入学中戏、就读中戏过程中我填写的相关履历,也没有填写过所谓的虚假高中学籍。
为什么这一份足以证明我是以应届还是往届报名参加高考的最直接的材料(《高考信息确认表》)没有了呢?
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当庭提供的2013年高考报名材料,是不符合当年的实际报名情况的,上述的网上报名材料也不可能在高考考试前存在。如我报名使用上述报名材料,是无法完成高考报名,也无法走进高考考场的。
(二)
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送达流程违法。
1、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未给予我法定的陈述权与申辩权,剥夺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2、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在处罚决定作出后,未依法履行处罚决定的送达程序,未依法向我进行送达,故违反了法定送达程序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先向本人送达,本人不在交给其成年亲属(同一户籍),无法送达再进行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也送达不到可以进行公告送达,则公告后六+日视为送达,但是公告送达是在上述送达方式穷尽以后,才可以采用,是有程序要求的。
但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在处罚决定进行处理及做出处理决定后,从未与我有过任何接触,直到我在7月21日申请行政复核后,7月24日临汾教育局的工作人员才送给我亲属一份2020年6月12日签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决定书》编号:20200901的复印件,不是原件。
我不认同《山西省教育厅复核决定书》“无法告知其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的复核结果,在我事件发生后,我亲属参与了调查谈话,行政机关和我亲属的联系通道也是通畅的,完全可以通过她们获得我联系方式,显然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处理程序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问题还在于不只是没送达《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决定书》的问题,按照规定对考试违规的个人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理人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行政机关不能以找不到本人为理由,剥夺我的程序权利。《山西省教育厅复核决定书》所述,没给救济权利不造成影响,这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除此之外,还有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对象错误、处罚证据不足、擅自扩大法定的处罚条件,且处罚的行为已过处罚时效等等问题。这些在开庭时我的律师都有提到。
我起诉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为的就是一个申辩的机会,只要是依法的处罚、依法的判决,我都尊重。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仝卓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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