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他认为梁宇佳死亡时仍承担着单位的工作,其工作状态应属于在岗。
据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局根据材料查实,6月18日19时32分左右,梁宇佳指导完学生下班离开内蒙古工业大学建筑馆,随后在20时左右与同事乘车前往蔚蓝家园看另一位同事家的装修情况。
21时许,梁宇佳与同事返回学校,22时38分在操场跑步时感觉身体不适,蹲下休息。
之后病情加重,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6月19日1时20分死亡。
该决定书显示:梁宇佳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该决定书落款为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期为2021年8月19日。
梁先生告诉记者,他们于10月18日向当地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目前正在等待结果,希望能为儿子认定工伤。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该事件的争议点在于当事教师梁宇佳事发时是否在岗、其死亡是否为“过劳死”,这需要调查其该阶段期间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等进行综合认定。
丁金坤分析,梁宇佳是周五晚上在校园内跑步后猝死,事发地校园可视为工作场所。
如果梁没有工作任务在身,则是个人锻炼时间,视为不在岗状态;如果其有工作任务在身,譬如晚上还要加班等,则可视为在岗状态。
如果家属不服社保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还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来查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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