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新京报记者多次致电华阴医院感染科、医务科、办公室负责人,电话均未接通。感染科主任柳钊曾对《潇湘晨报》回应称:“与她(张丹阳)一起上班的人没有出现太大问题,只有她一个人,所以我们当时判断是个体差异。”
11月28日,记者致电华阴医院副院长王启刚。王启刚称已退居二线,“(张丹阳的情况)我不了解”。
劳动仲裁:虽未签订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
张丹阳称,就目前的情况,她希望华阴医院补发病休期间工资、报销在长安医院的治疗费用、支付因刺激性气体中毒产生的其他后续费用。依据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张丹阳要想获得以上工资、费用,须进行工伤认定。
“认定工伤的几个基本要素包括,要有人身伤害,并且人身伤害要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发生。”北京律师王金贵表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事故发生的1年内,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此外,张丹阳表示在华阴医院工作一年多,医院始终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除张丹阳外,多名华阴医院护士也向新京报记者证实,她们在华阴医院工作一至三年不等,均未签订劳动合同、医院也未缴纳社保。一名护士表示,她在华阴医院工作约三年,一直以来都是“自己在社会上缴纳社保”。
华阴医院官网首页。网页截图
在王金贵看来,无论张丹阳是否与华阴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双方都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只要认定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因为华阴医院没为张丹阳缴纳社保,所以一旦认定工伤,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工伤赔偿也将由华阴医院支付。”
尽管如此,今年10月,张丹阳仍前往华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确定自己与华阴医院的劳动关系。
11月25日,张丹阳收到了《华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书认定,张丹阳与华阴医院在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10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华阴医院与张丹阳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华阴医院还应为张丹阳缴纳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10月12日的社会保险,并向其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208元。
新京报记者杜寒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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