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诉]2019年12月3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邓杰平涉嫌受贿犯罪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0年2月26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决,邓杰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762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邓杰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裁定]2020年4月23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邓杰平案的一大特点是“台前当官、背后经商”,如何把握邓杰平及家人开公司营利与受贿的界限?
许昊娟:邓杰平是既要当官又想发财的典型,台前是“正襟危坐”的领导干部,背地里却与商人“勾肩搭背”、私相授受,成了疯狂逐利的“老板型领导”。2004至2018年间,邓杰平及其妻子通过入股、集资、委托投资等方式,违规在多家企业、个人处投资1519万元,共获利1170余万元。同时,邓杰平还通过“合作”投资、事后兑现、以借为名等方式受贿1700.7624万元。上述行为中职务犯罪与经营、借贷等民事活动交织混合,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特点,加大了准确界定其行为性质的难度。
2003至2007年间,邓杰平多次接受赵某的请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赵某谋取利益。成铭公司停止生产后,华良公司仍以支付成铭公司“利润”名义向邓杰平夫妻给付财物。根据相关党纪条规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邓杰平夫妻以成铭公司名义获利行为如何定性,应以邓杰平夫妻对成铭公司是否实际出资、有无参与管理经营为标准,以2008年9月为时间节点分别认定。
2008年9月之前,邓杰平夫妻对成铭公司实际出资并管理经营,成铭公司为华良公司定向生产配件并获取经营利益的行为,符合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所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不构成受贿。2008年9月之后,成铭公司虽名义上存续,但其实际出资及经营管理者已为华良公司,邓杰平夫妻在没有实际出资且未参与经营管理情况下所获“利润”,本质是邓杰平与赵某之间权钱交易的对价,应以受贿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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