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写入刑法
一些地方出现的教育招考冒名顶替事件引起全社会关注,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近年来,“被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现象引起了媒体持续报道但却屡禁不止。
每一起冒名顶替上学事件,背后就是一个被人为改变的人生。
不仅是被冒名顶替的考生个人,也是整个家庭的不幸,特别是在农村,考试改变命运的机会显得更加重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冒名顶替上大学入刑“使得对此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制手段更加丰富和完善,具有极大的震慑力,不仅是国家重视人才和教育的体现,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将于202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
《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害人真正遭受的经济损失是本应享有的教育丧失后,在工作、收入等方面受到的损失。
而姓名权与这一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很直接,单纯从姓名权的角度,无法延伸到受教育权被侵害所遭受的损失,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真正的损失。
冒名顶替涉及从报名到招录等各个环节,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顶替人可以要求顶替者停止使用其姓名、消除因使用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或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财产损失时既要考虑到直接财产损失、可预期遭受到的财产损失,也应考虑顶替者因顶替所获利益。精神损害赔偿部分,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予以主张,由法院自由裁量。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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