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起算。
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至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内出现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但如果到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间,应当由保险公司履行保修责任。
保险期限届满后交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房前15日通知保险公司、业主共同验收,若存在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应当在交房之日起六个月内,对承保范围内的建筑质量进行自查,若存在质量缺陷,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该在多长时间内回应?
根据征求意见稿,业主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间内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申请之后,就将进入一下流程: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派员现场勘查。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业主索赔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建设单位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还有一条对保险公司的硬杠杠:制定《保险理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明确保险理赔应急预案启动的具体情形、应急流程、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换句话说,对于影响基本生活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约定时限内先行组织维修,同时完成现场勘查。
索赔中有争议咋办?
业主和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范围和维修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存在争议的,业主可以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具有工程质量检测专业资质和司法鉴定资格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对赔偿金额存在争议的,业主可以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格的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据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1日。不过,目前该办法还在征求意见阶段,具体施行日期还未敲定。
新华社南京4月13日电(记者陈席元)记者13日从江苏省盐城市委宣传部获悉,经侦查,近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6名负有重大责任的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