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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有317处笔误 湖南省高院回应:判决书23处错(3)

2019-04-16 08:38:31  东方网    参与评论()人

这些“笔误”来自2014年12月1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事关一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件原告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金霞公司”)向《华夏时报》记者指出,这份33页的判决书竟然出现了317处笔误,平均每页出错多达9.6个。

除了标点符号、病句等低级错误外,机构名称、涉案金额等内容也出现了错误。

涉案土地面积翻3000多倍

原告金霞公司向记者提供了这份判决书。笔误已经用红笔进行过更正,不少页面上的红色手写笔记看上去密密麻麻。

其中有一处笔误非常醒目。上述涉案的国有土地面积43000平米约合60多亩,位于长沙市开福区。

判决书中指出,土地的四至坐标是东北向x-106680.328、y-49099.555;西北向x-106606.352、y-48822.448;东南向x-1066525.352、y-49139.335;西南向x-106451.799、y-48863.881。

但金霞公司提供了一份去年6月,由开福区法院委托湖南万源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其名下土地进行测绘的测绘鉴定报告。

其中显示,上述坐标围合的土地面积为133011362.53平方米,约合20万亩,覆盖湖南、湖北、河南、山西4个省份,比涉案土地的面积增加了3000多倍。

该案被告是长沙市交通运输局(下称“交通局”),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提起反诉。他们向法院提供的反诉状后有附件《争议土地基本情况》,其中注明了涉案土地的4个点8个坐标。

庭审中,交通局也提交了《土地分割坐标图》作为证据,也注明了涉案土地的坐标点。

法院认可交通局证据的真实性并予以采信。

但判决书中注明的涉案土地坐标点却与这两份材料注明的坐标不一样。数据上的偏差,与事实有天壤之别。

平均每页出错9.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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