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赵宇的遭遇和李某的逍遥,不少网民总结为“见义勇为十四天,强奸未遂打麻将”。这样的调侃,绝不能只当成一句笑话飘过。
就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赵宇的行为阻却了李某的不法侵害,保护了邻居小邹的人身权益,构成了正当防卫。在实施救助的过程中,他踹了李某一脚,很难说超过必要的限度。赵宇不是“天残脚”般的武林高手,他很难预料到这一脚会构成李某的“重伤二级”。
只不过,目前刑法层面的制度设计,显然抬高了正当防卫的“门槛”。这已经导致了多起类似赵宇这样“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也使得普通民众在社会生活中习惯了明哲保身的生存态度,束缚了见义勇为者的手脚。
首次提出制定公民救助保护法建议的全国政协委员施杰2018年曾坦言,见义勇为美德的消亡,更多的是基于各种客观因素,使得人们有一种“愿意出手相救却担心背恶或反受牵连”的忧虑,不知从何时起,一些人开始抱着“我做了好事会招来无数麻烦”的心态,更糟糕的是,这种情绪正在社会上弥漫开来。
毫不夸张地说,“见义勇为十四天,强奸未遂打麻将”,显然是一种“恶的示范”。
常识
也有律师指出,赵宇应该采用比较温和的方式,在制止犯罪嫌疑人继续侵害他人的犯罪行为时,采取的度一定要把握准确。通俗来说,就是见义勇为要把握好度,拿捏好分寸。
可是,在紧急情况下,要求赵宇既能解救邻居小邹,又要制止施暴者李某,还要精准把握好自己这一脚的力度,踹开坏人还不能踹伤,是要求赵宇先做一遍物理上的力学研究么?
这样的见解,实际上陷入了法条的本本框架,大大有违了常识。
什么是常识?常识是特定社会中人性、人心最本源的形态,是社会需要的最低要求和人民利益的最大共识,也是现代法治不可或缺的人性基础和人民基础。
进一步来说,见义勇为是中国的传统社会美德,也是当今社会大力鼓励和提倡的行为,法律应当让见义勇为者放下思想包袱,而不是有所顾忌,畏首畏尾。
之前有很好的例子。在2017年的朱振彪追赶肇事逃逸者案中,面对肇事者家属提出的60万元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振彪作为普通公民,发现违法行为,挺身而出,予以制止,属于见义勇为,旗帜鲜明地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令人欣慰的是,在刚提到的的深圳案件中,深圳南山检察院对小涂涉嫌故意伤害案作出不批捕决定。在本案当中,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也作出了不批捕决定。
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因此,检察院作出的不批捕决定,应当对立法者有所触动。
很多国家对本案的争议有明确的立法。如《新加坡刑法典》第79、80条规定,任何人善意地认为其依法实施的是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具有犯罪动机或意识,以适当的注意与谨慎,并以合法方式和合法手段实施合法行为而产生意外或不幸,不构成犯罪。《瑞士联邦刑法典》第33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人由于可原谅的慌乱或惊慌失措而防卫过当的,不处罚。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更不能强好人所难。
舆情
除了对赵宇14天的刑事拘留,福州警方还有一个细节引发了网民的热议。
昨日福州警方回应称,“舆情发生后,各级部门都在积极地应对处置”。很多人反问,如果这件事不发生舆情,是不是就不要积极应对了?
岛叔此前也说过,新媒体时代,网络舆情与社会舆情产生着强烈的共存共振。现实中细微之事,通过网络放大和扩散,很可能在现实中影响巨大。再微小的声音,再微妙的围观,都会留下时代的印记,形成时代的回响。
这也形成了舆情通常的发生路径:事情发生后,当事人求助无门,然后事情在网上曝光,引发媒体和网友关注,进而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结果是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公安机关身处执法一线,类似赵宇案引发的涉警舆情,传播快、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对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具有重大影响。福州警方积极地应对处置的态度是正确的。但是,应对舆情不是目标,重要的还是在解决好反映的问题上下功夫,规范执法,取信于民。
结合中央政法委提出的舆情处置“三同步”工作要求来说,依法办理才是前提和基础,而不是回到“先把人关起来再查案”的办案逻辑。
再回到本案一开始,赵宇的见义勇为行为构是否构成故意伤害,警方需要依法确认。如果李某就此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也应该依法确认。而不是如媒体最新披露的李某给赵宇父亲电话里说的那样,调解后可以将赵宇三至七年的刑罚,降低到一年半到一年,“看能不能不判刑“。
诚如《人民日报》所言,舆情不是“敌情”。相反,媒体是社会的预警器。包括网民在内的人民群众对赵宇案的关注,或许眼前会让福州警方一时难堪,但长远来看,这对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推动见义勇为风气,以及改善完善法律制度,难道不是利莫大焉?
来源/侠客岛文/蔡斐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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